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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珠三角地區執行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4-04-17 關注:3735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文件

粵環〔2014〕25號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珠三角地區執行

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有關企業: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珠江三角洲地區執行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知》(粵環〔2012〕83號)印發實施以來,有力地推動了珠三角電鍍企業轉型升級。但由于珠三角地區現有電鍍企業眾多,工藝設備、污染防治技術及管理水平整體基礎較差,在短時間內所有指標難以全部穩定達到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針對這些問題,我廳高度重視,組織了多次研討,并報經省政府同意,擬組織編制廣東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合理確定珠三角區域內電鍍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廣東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實施前,現就珠三角地區執行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提出以下意見:

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2012年9月1日起批復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繼續執行粵環〔2012〕83號文相關規定。

二、現有項目的總鎳、總銅、氨氮、總氮、總磷、化學需氧量6項水污染物指標暫時按照《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標準)執行,其余14項水污染物指標繼續執行粵環〔2012〕83號文相關規定。

三、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對于超標排放的企業,通過采取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和停產整治等措施督促其提標改造,改進工藝設備和治理技術,加強管理,分類治理,實現達標排放。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4月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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