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刑事案件剖析 如何界定污染造成財產損失?
來源: 中國環境報
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法條——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
?。ň牛┲率构截敭a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
第二 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第三 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
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
第九條 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解讀
范圍定多大? 數字怎么算?
中國環境報記者霍桃 閆海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那么,法律適用過程中,如何認定公私財產損失?涉及哪些方面?以什么作為計算依據?帶著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北京市環鳴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玉來、貴州省貴陽市清鎮市人民法院院長劉明。
1、“公私財產損失”涉及哪幾方面?
汪勁:目前,我國日益增多的環境污染導致公民人身財產、公共自然生態環境被損害,判斷能否入刑就需要鑒定“公私財產損失”的數額。比如,損害所有權人有特定價值的資源損害個人利益(主要是財產損害)、完全恢復損害所產生的費用、不能恢復的損害的價值,還有損害無主自然資源導致的價值減少。
在實際操作中,“公私財產損失”涉及自然資源非使用價值損失、過渡期損失、評估費用等三大部分。
具體而言,可以涉及到人身損害費用、財產損害費用、應急處置費用、調查評估費用、污染修復費用、事故影響損害價值、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價值以及其他應當納入評估范圍內的損害。
胡玉來: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這些表述基本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中的內容。
2、以什么為依據計算損失費用?
汪勁:國際上普遍都是以替代成本為依據計算損失費用,不只考慮損失的社會收益,而是通過計算人工恢復資源所具備的生物物理功能和提供的服務來計算損害。因為社會收益計算需要大量的數據并使用復雜的生態學、經濟學評估技術,大多數計算收益損失的方法存在科學爭議。而替代成本雖然也不易計算,但相對于計算損失的利益而言更容易。
替代成本主要是應急清污、二次污染以及組織行動等費用損失。
具體來說,“財產減少的實際價值”和“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包括,被害人(原告)訴訟期間的損失,有重建、復原、更替環境或生態損失的所需費用,獲取受到損害自然資源的等價物的成本,損害評估、研究與制定方案所用費用,以及其他合理、必要措施費用。
其中,比較好取證的是“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也稱純經濟損失,就是被害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損失。比如,環境污染導致魚類滅絕、減少,致使漁民無魚可捕的損失,環境污染期間游客數量減少造成旅館業損失(這是生態從受損至恢復到基準值期間流失的服務價值)。
3、“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怎么理解?
胡玉來:必要合理措施判斷標準應該是“為防止污染擴大”或者“消除污染”,也就是降低損失,減少損失,以及恢復原狀。
至于長期性的或者隱患性的損失,現有科學已證明的,可以通過鑒定來估算未來損失,暫時無法科學證明的,則需要隨著科技的發展,再通過民事賠償解決,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可以采取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刑事附帶民事)來解決。
4、“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包括哪些?“財產減少的實際價值”指什么?
劉明:關于“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相關民事法律有規定,可以直接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辦理?!柏敭a減少的實際價值”,是造成財產部分功能的喪失,或者其交換價值的減少。
5、被損毀的財產如果是國家所有的,如何認定這種損失的價值?
劉明:這其中涉及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直接的財產損失。一般是經濟價值的問題,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這種情況相對容易界定。另一方面,是作為生態價值的損失問題。針對這一點,目前,還缺少對這一領域的評價體系,難以做出一般性有說服力的認定。在此,也希望國家有關機關對生態價值的認定問題來設計相應的評估標準。
6、采用什么方式解決隱性污染損害的修復?
劉明:關于隱性的損害問題,由于其具有長期性、不易暴露等特點,有些損害被人發現時,污染企業甚至已經不存在,進而導致受害者的損害得不到補償。因此,我建議可以從立法上考慮加強對企業,特別是一些公司股東的環境責任。對于造成損害后,已經不存在的企業、公司,可以考慮追究其股東的法律責任,或者從收取的排污費提取一定的比例或采取其他的方式建立環境污染的強制保險制度,通過這些制度設計來綜合解決隱性污染損害的修復問題。
案情
湖南懷化砷污染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上百萬元
違反國家規定,違法組織生產,并在生產過程中,對原材料所含的有毒物質和廢水中的有毒物質未進行檢測便排放,致使含砷廢水滲入地下水系,污染居民飲用水水源,致使90 人中毒并造成公私財產損失700 多萬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公私財產損失界定的過程中,一起曾經發生在湖南省懷化市的砷污染案件再次進入我們的視野。
背景——
湖南省懷化市辰溪縣板橋鄉杉木溪聯礦的一個工區,長期以來,采取用水泵從杉木溪聯礦的溫水尾井內抽水送至附近村里的水池,村民再從水池用水管接至家中作為生活用水。辰溪縣孝坪煤礦椏杉坡工區一號礦井排出的水也長期作為煤礦職工和板橋鄉塘里村村民的生活用水。
2006 年12 月6 日,候周琪、朱建鴻與李德玖在孝坪煤礦下轄硫酸廠的基礎上成立了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國家政策允許的,非前置許可的化工產業投資和化工產品的生產及銷售。
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后,在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取得相關環保、安監證照,年產量達不到4.4 萬噸屬關停企業,化驗室的檢測設備和能力極為有限,化驗員未經過專業培訓、未取得檢測資質、廢水沉淀池和防污水渠一直存在泄漏等情況下,于2006年12 月22 日點火開工,組織生產。
2007 年7 月4 日,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由李德玖承包經營。期間,李德成在公司負總責,掌管公司的財務;向先周履行廠長職務;被告人張緒錦負責生產、排污等工作。
自這家公司投入生產后,辰溪縣環保局多次到這家公司檢查,發現這家公司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要求其整改,并提出了整改意見。但這家公司一直未進行整改,仍組織生產。
案發——
2007 年11 月4 日,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的排污渠發生塌陷,當時有污水流入地下,但這家公司在未修復塌陷排污渠的情況下,仍繼續生產和排污,直至同月7 日才維修。
2007 年12 月初,因沅陵縣境內的原材料硫精礦供應不足,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在沒有按規定向環保部門申報的情況下改變原材料,從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欽州等地購進2000 多噸砷含量高的硫鐵礦組織生產,在利用這批硫鐵礦開展生產的過程中,公司對排放的廢水,沒有進行化驗,因公司的廢水沉淀池和排污渠多處泄漏,大量含砷超標的廢水滲入地下。
2008 年1 月2 日~2008 年1 月11日,湖南省懷化市辰溪縣陸續有村民出現臉腫、無力、口干、嘔吐等癥狀而入院治療,經懷化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2008 年1 月12 日監測環境水樣,結果為:飲用水源(椏杉坡一號井礦)砷含量19.5mg/L,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砷含量224.6mg/L,采集18 名病人尿樣結果顯示,尿砷全部增高,推斷為急性砷中毒。
調查——
2008 年1 月16 日,經懷化市環境監測站、辰溪縣環境監測站采樣后檢驗,結論為: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從廣西購進的硫鐵礦砷含量達4.21% ,2008 年1月12 日、13 日、14 日、15 日這家公司總排污口排放的廢水砷濃度分別為224.6mg/L、26.12mg/L、41.8mg/L、7mg/L,均嚴重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最高允許排放濃度0.5mg/L,2008 年1 月17日、19 日椏杉坡1 號井和杉木溪聯礦的溫水尾井生活飲用水含砷濃度分別為6.95mg/L、4.11mg/L,均嚴重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限值0.01mg/L。
2008 年7 月17 日~7 月19 日,懷化市衛生局、辰溪縣人民政府、辰溪縣衛生局組織專家對此次中毒住院治療的186 份住院病例進行了分類討論,確診90 人為砷中毒。
2008 年9 月,辰溪縣公安局聘請專家對辰溪縣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廢水排放與板橋鄉村(居)民生活飲用水水源是否有水力聯系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從大量實驗證明本次砷中毒事故是村民飲用水水源被砷元素污染所致,確認污染源是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砷元素嚴重超標的廢水;由于區內斷層相互切割或相交,各斷層破碎帶之間構成了網絡狀連通性十分良好的地下水通道,與其他地下水聯系十分密切,形成同一個統一完整的含水體;當該區地下水被污染后,如抽出地面做生活飲用水,就會引起中毒;一旦區內某處抽排地下水,周圍被污染的地下水就會向該抽水點補給;資料充分說明,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的廢水排放與發病區居民生活飲用水水源有十分密切的聯系。
中毒事故發生后,辰溪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了應急預案,在責令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產的同時,對中毒人員進行了緊急救治,此次中毒事故共造成經濟損失700 多萬元。
案發后,候周琪、李德玖、朱建鴻為患者治療和事故處理共交納費用428.6萬元,其中候周琪交納171.6 萬元,李德玖交納197 萬元,朱建鴻交納60 萬元。
審判——
經過辰溪縣人民法院和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在未辦理安監、環保手續的情況下違法組織生產,對原材料中所含的有毒物質和廢水中的有毒物質未進行檢測,致使含砷廢水排出后滲入地下,污染了地下水源,違反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Ⅰ 級標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他人身體受到危害,其行為已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法院根據《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判處刑罰”的規定,對單位犯罪依法實行雙罰制的處罰原則。
本案中,被告人候周琪、朱建鴻系被告人金利公司的股東,是對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的犯罪活動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李德成、向先周、張緒錦、李德玖系被告人金利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管理者或承包人,是單位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屬直接責任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發后,被告人候周琪、李德玖、朱建鴻為患者治療和事故處理積極交納賠償款,且認罪態度較好,故對其適用緩刑。
據此,2009 年8 月17 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懷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二、被告人李德成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被告人向先周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四、被告人張緒錦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五、被告人候周琪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六、被告人李德玖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七、被告人朱建鴻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數據——
經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本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共造成經濟損失700多萬元。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損失2536509.84 元。即:
A、辰溪縣中醫院住院費用547634.06 元;
B、辰溪縣人民醫院住院費用535145.78 元;
C、辰溪縣人民醫院門診復查費用145570 元;
D、懷化市疾病控制中心尿砷檢測費用504160 元;
E、政府藥品采購費用367000 元;
F、住院病人誤工費及生活補助費用437000 元;
?。?)為防止污染擴大,減少污染造成損害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發生的費用639000 元。即:
A、處置車間內殘留危險物費用40000 元;
B、清理廢渣、廢池費用180000 元;
C、應急監測費用50000 元;
D、檢測設備費用284000 元;
E、群眾用水保障85000 元;
?。?)清除污染采取措施費用1700000 元。即:
A、環保治理費用1380000 元;
B、清除污染費用320000 元;
?。?)改水、引水工程所花資金286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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