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公益訴訟擬定聯合會為唯一“原告”
來源: 京華時報
環保公益訴訟擬定唯一“原告”各級環保聯合會或為訴訟主體專家稱草案只提供樣板作用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作的關于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草案二審稿規定,中央和地方環保聯合會為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的唯一合法主體。
□關鍵詞·公益訴訟
環保聯合會可提公益訴訟
目前環保群體事件頻發,涉環保重大項目將持續面臨脆弱敏感的社會心理環境,重視、正視并妥善應對這種新情況、新問題,已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現實課題。
針對這一現狀,有委員提出,公眾參與度不夠、公眾環境知情權保護不到位是問題的癥結之一,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是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同時,也需要靠公眾參與預防和避免環境突發事件,并維護公眾合法權益。
草案二審稿專門增加一章來保障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權利。根據建議,草案二審稿明確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針對公眾關注度較高的公益訴訟問題,草案二審稿明確,對于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
草案提供樣板作用為公益團體明方向
眾多環境污染案件能進入訴訟程序的寥寥無幾。個人提起訴訟,存在難度大、成本高、收集證據難等諸多“攔路虎”;由于缺乏法律支持,民間組織因不是“利益相關方”而不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導致受害者的環境權益得不到伸張。
此次修法有望扭轉這種現狀。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中特別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認為,法律指明某個組織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個樣板,為未來類似性質的公益團體給出方向。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指出,過去更多的是環境立法和執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將有利于把環境司法武器用起來,出重拳、用重典、亮利劍。
□關鍵詞·公眾參與
公民可申請公開環境信息
草案二審稿明確,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部門定期公布環境狀況公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環境質量期限達標情況、污染物排放期限治理情況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獲取環境信息。
環評須公開征集公眾意見
草案二審稿還完善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規定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公眾說明情況,征求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予以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將由環保部門責令停工,處罰,并責令恢復原狀。
政府接舉報必須及時查處
公民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單位和個人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同時,如果發現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環境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違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行為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而且根據草案二審稿,對于接到舉報而未及時查處的行為,政府部門相關負責人將最高面臨引咎辭職的處罰。
政府環評考核向社會公開
草案二審稿規定,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并明確,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對于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解讀
公眾參與不足環保事件頻發
鎘超標大米來自哪里、有多少?全國到底多少土地受污染?抵制PX項目、反對核電站建設……全國多地連發環保群體性事件。專家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越模糊,公眾參與度越低,遭遇的反抗力度就越大。
自然之友公眾參與項目負責人常成認為,近年來環保群體性事件和突發環污事件明顯增多,除長期環境風險積累因素外,公眾參與不足、溝通渠道缺失和救濟途徑不暢是主因,正常法律程序無法保護群眾權益和解決爭議時,選擇激烈、非理性方式進行意見表達的幾率陡增。
常成表示,公眾參與不足主要表現為:公眾普遍不知情,無人事先就有關事項向社會通報和解釋;在決策過程中,盡管有公眾參與環節,但是公眾代表不夠全面,利益相關方參與不足,甚至在公眾參與上有造假現象。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表示,環境信息依法公開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她希望,環境監測數據最好依法“定期”公開,讓百姓及時知道這個數字。
“不僅僅是在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后了解相關信息,在前期就要讓公眾參與到決策中,接受公眾監督。”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表示。
□關鍵詞·聯防聯控
跨區域聯防擬納入法條
草案二審稿將區域聯防納入法條,規定為,國家建立跨行政區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實施聯合防治的重點區域、流域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批準。
國家環境質量檢測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設置。重點污染源排放監測站點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設置。
解讀
聯防操作性法律需明確
漂浮在黃浦江上的萬頭死豬,泛濫在太湖上的無邊藍藻,籠罩在城市上空的霧霾……這些現象都在警示:環境問題無地界,環境保護和治理亟須打破“畫地為牢”。
對此,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作出回應,確立聯合防治協調機制,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
“環境污染本身沒有疆界,目前我國政治體制制度安排是條塊分割,這和生態保護是矛盾的,需要制度創新來彌補這種局限。”汪勁說。
楊邦杰委員則表示,重點區域的污染防治問題由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操作難度比較大。怎么樣使聯防機制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應當進一步明確。(京華時報記者孫乾綜合新華社 京華時報漫畫任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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