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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擬嚴格限水 6大服務行業須用節水產品
發布日期:2013-01-30 關注:3421

東莞擬嚴格限水 6大服務行業須用節水產品

來源:東莞日報  

 

《東莞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布,我市擬實施嚴格用水限額制度

配套措施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調整年度取水計劃要報批

根據《規定》,市水務部門應當根據省確定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訂本市年度鎮街(管委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施水量統一調度;各鎮街(管委會)必須服從。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政府給予獎勵。

實行取水計劃管理,市水務部門要依照本市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每年一月至十二月),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市水務部門同意。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對居民生活用戶實施超額累進加價制度

《規定》提出,我市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市水務部門會同市發改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我市使用的水量,制訂年度用水計劃,對我市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同時,對居民生活用戶實行定額用水管理,實施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對單位用戶實行計劃與定額相結合的用水管理,實施超額累進加價制度。

各級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水、廢水再生利用等有利于水資源保護的產品。

節水設施驗收不合格不得竣工驗收

我市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取水量取水。對超額取水部分實行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超額取水30%以上的,市水務部門擬責令其暫停取水,限期整改。昨日,由市水務局起草的《東莞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在“中國·東莞”網站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規定明確:餐飲、娛樂、賓館、洗浴業、游泳場館和洗車行業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水的產品。

《規定》要求,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市建設、水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建設項目的行業管理分工,從施工圖的設計、審查,節水產品及節水設施在施工過程中的采用落實,節水設施驗收等環節,落實節水“三同時”制度。節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供水單位不得予以供水。

市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大力推廣使用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器具。市經濟主管部門應將國家經濟主管部門發布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名錄及有關限制、淘汰名錄向社會公布,引導企業、市民使用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市各機關單位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帶頭使用節水型產品、設備和設施。

根據規定,凡是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必須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優先采購節水的產品。

嚴格用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用消防用水

市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就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名錄在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方面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發展節水型農業。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各鎮街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管理分工,對市政園林綠化用水實施嚴格管理,采用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并安裝計量水表,提高用水效率。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除公安消防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栓用水。因特殊情況確需要使用消防栓供水的,須先征得供水企業同意,并報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市環保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督促企業采用循環用水系統,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以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按量取水

超額取水兩成以上加收三倍水資源費

根據《規定》,供水企業供水應當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有兩種或以上用水性質的,應根據不同用水性質分別安裝用水計量器具。水表使用期限屆滿,供水企業應當負責更換。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根據用水性質差異分別執行不同的用水價格。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質分別安裝用水計量器具的,在計價交費時,可按照用水性質中水價最高的標準計價收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器具,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取水量取水。對超額取水部分實行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超額取水不足10%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資源費;超額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二倍水資源費;超額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三倍水資源費;超額取水30%以上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暫停取水,限期整改。

分戶計量

逾期不繳納加價水費按日加收5‰滯納金

《規定》指出,居民生活用戶和單位用戶應當按規定安裝計量水表。單位用戶在生產用水過程中,應當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

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訂并實施節水計劃,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配備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建立水耗統計和用水狀況分析制度。餐飲、娛樂、賓館、洗浴業、游泳場館和洗車行業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水的產品。

《規定》強調,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由市水務部門責令其限期安裝;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水務部門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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