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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全面試行環境污染責任險 意外事故損失可由保險“埋單”
發布日期:2012-09-03 關注:3359

廣東全面試行環境污染責任險 意外事故損失可由保險“埋單”

來源:南方日報

 

  ●我省已經進入污染事故的集中高發期,僅去年我省就處置了河源紫金血鉛超標、武江銻污染等27起突發環境事件。

 

  ●在許多發達國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采取強制與自愿投保相結合,并已成為通過社會化途徑解決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的主要方式之一。

 

  企業污水處理設施突發故障,污水漫入農田造成農民損失,大批農民圍廠堵門要求賠償,老板四處籌錢焦頭爛額……隨著污染事故頻發,如何避免這一幕上演備受關注。

 

  筆者昨日從省環保廳獲悉,經省政府同意,省環保廳與廣東保監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在我省全面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今后,購買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發生環境污染意外事故后,產生的損失可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額度“埋單”。

 

  五大環境風險高行業先行試水

 

  作為一項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也能及時得到賠償。

 

  筆者了解到,我省將在5大行業率先開展試點,并鼓勵其他行業企業積極投保,該5大行業的企業基本覆蓋了我省環境風險較高的行業,包括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儲存、運輸、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廣州、深圳、汕頭、韶關、佛山、中山、東莞、清遠、惠州、江門、肇慶、云浮等12個國家和省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內涉重金屬企業;鋼鐵、有色金屬冶煉、礦山采選、石油化工、電鍍、印染、鞣革、化學制漿造紙及味精、酒精生產企業中被列為國家和省重點監控的企業。

 

  《意見》的出臺,意味著今后企業因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應依法承擔的多項經濟賠償責任,將可由保險公司負責“埋單”。

 

  據悉,投保企業因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依法承擔的以下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負責賠償:一、由意外事故導致污染物的排放、泄漏、溢出、滲漏等造成承保區域內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投保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費用;二、根據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對相關區域范圍內被污染生態環境進行清污修復發生的必要清污費用;三、發生環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業為控制事態,減少對第三者和生態環境的損害,采取必要措施所發生的合理施救費用;四、發生環境污染意外事故后,為妥善處置事故所需的訴訟、仲裁、調查取證等相關必要費用;五、保險合同中約定賠償責任范圍內的其他損失。

 

  筆者注意到,此次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中,明確了投保企業最低賠償限額將以100萬元為起點,并設置若干檔,投保企業可按照生產經營規模和潛在環境風險程度選擇相對應的賠償限額。也就是說,企業在投保后,最低保障額將達100萬元。

 

  建環境污染責任險理賠專項準備金

 

  筆者獲悉,對于此次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在人保產險、平安產險等保險公司方面已做好產品與服務的準備,具體的辦理方法與賠付細則可到保險公司咨詢,而具有財產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都可以按照《意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業務。

 

  部分保險公司還向省環保廳表示,將會建立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理賠“綠色通道”,并實行預付賠款制度,即在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以及時保障環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意見》,保險公司還要為投保企業免費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環境風險排查服務,定期組織防災防損專業方面的業務培訓,幫助企業做好風險防范。

 

  同時,《意見》中另一值得關注的亮點是,我省還將建立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專項準備金,即以每年全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費收入的10%作為理賠專項準備金,單獨建賬,滾存使用。

 

  《意見》規定,當年度賠付率(當年度保險賠款支出/當年度保費收入)超過80%,或單次事故賠款金額超過上一年度保費收入總額的30%,超過的部分可用理賠專項準備金進行賠付。為確保理賠的及時性,需由專項準備金進行賠付的部分可先由保險公司預付,再由專項準備金返還給保險公司。

 

  ■熱點答疑

 

  為何啟動試點“綠色保險”

 

  據省環保廳介紹,在經過幾十年工業化高速發展的沉淀、累積,我省已經進入污染事故的集中高發期,僅去年我省就處置了河源紫金血鉛超標、武江銻污染等27起突發環境事件。污染事故往往造成群眾財產、健康損失,企業正常生產秩序被打亂,甚至出現“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不合理現象。

 

  環境污染責任險,又稱“綠色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在許多發達國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采取強制與自愿投保相結合,并已成為通過社會化途徑解決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的主要方式之一。

 

  省社科院環境經濟政策與研究中心主任趙細康表示,綠色保險是一項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是環境管理與市場手段相結合的有益嘗試,也是提升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置能力的迫切要求。“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后,既可以分散企業的風險,提高企業防范風險的能力,又可以及時援助受害者,維護受害者利益,也可以提高企業賠付能力,有效減少企業污染、政府埋單的現象,保護了廣大納稅人的利益??梢赃_到一舉多贏的效果?!壁w細康說。

 

  綠色保險會否縱容企業污染

 

  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之后,如果出現了污染損害事件,企業自身賠付的經濟金額將有所減少,這不禁讓人疑惑,此舉會否縱容企業污染?

 

  參與起草《指導意見》的趙細康認為,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之后,一旦出現污染事故,對于排污企業的行政處罰涉及的罰金、污染責任,以及可能的刑事責任還是必須由企業承擔。保險理賠的只是受害者的民事賠償,一些險種也可以包括賠付給受污染區域行政主體(例如地方政府)的行政賠償。

 

  此外,賠償的金額還會受到額度的限制。像賠償100萬,可能就要投入保費1萬元,更大的賠償限額,投保費也會越高。再加上企業本身在合法范圍內排污還要交排污費,“可見投保在企業的日常運作中是增加了成本,增加了他們排污的經濟壓力,這反而有利于推動企業自覺提高污染治理的能力,降低環境風險。而一旦出現環境污染損害事故,企業的賠付能力則會提高”。

 

  如何避免試點期間乏人問津

 

  據了解,早在2007年,國家環??偩趾捅1O會聯合發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在“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但試行多年來,保費收入與賠付率嚴重偏低,例如作為環境責任保險試點的重點省份,截至2010年3月,僅有116家企業投保平安保險公司的環境污染責任險,而高環境污染風險企業在湖南就有2000多家。

 

  廣東在試行過程中,如何避免出現上述情況。趙細康分析說,這是由于一些企業覺得已經交了排污費,再交環境責任險的保費增加了成本。對此,我省在試點期間,原則上全省實施相對統一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和費率,并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其進行調整完善。由廣東保監局指導承保公司制定我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規程,統一理賠標準?!吨笇б庖姟芬蟾鞯?、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提高社會各界、企業對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并出臺扶持政策,逐步形成企業主動投保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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