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5號)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13年12月25日通過的《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4年3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4月9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的決定
?。?014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
?。?013年12月25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4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流溪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增強防汛抗旱能力,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溪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流溪河自源頭至下游南崗口與白坭河交匯處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圍。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流溪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防洪和河道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流溪河流域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綜合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和生態補償的原則。
第五條流溪河流域實行流域統一管理與區、縣級市屬地分段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溪河流域的統一保護和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規劃、農業、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務、電力等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流溪河流域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流溪河流域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流溪河流域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等有關工作。
第六條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協助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履行流溪河流域保護的相關職責。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行使的職責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保護和管理流溪河流域的議事協調機構,由市水務、環境保護、建設、國土、規劃、城市管理、農業、林業和園林、交通、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海事、港務、電力、電信等單位以及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成,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做好流溪河流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Я飨恿饔蚓C合規劃和干流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的編制;
(二)指導、協調跨部門、跨區域的綜合執法行動;
?。ㄈ﹨f調重大的破壞流溪河流域生態環境等案件的查處;
(四)協調流溪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村莊和不符合功能區規劃的大型項目的搬遷等重大問題;
?。ㄎ澹┒酱偈杏嘘P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護流溪河流域的職責;
(六)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加大對流溪河流域生態公益林補償、水污染防治、生態恢復與保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投入力度。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流域水權交易、流域異地開發、區域產業聯合開發等多種渠道和方式,協調區域間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改善流溪河流域內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居民的意見后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流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資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辦法,對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進行考核。
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水污染防治、水資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標責任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條市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流溪河流域的排污口設置、水污染及其防治、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水工程建設、水資源開發與利用、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及其排污數據、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本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與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實現信息共享。
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前款規定的信息進行綜合,定期在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主頁和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一條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流溪河流域的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涉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流溪河流域保護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聽取市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流溪河流域保護情況的監督。
第十三條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流溪河流域的保護、管理和監督。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參加志愿服務的組織和個人開展流溪河流域保護活動提供協助。
第十四條鼓勵、支持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加強對流溪河流域保護情況的輿論監督和宣傳報道。
新聞媒體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及時公布流溪河流域的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電子郵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投訴、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二章流域規劃
第十六條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編制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會同同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區域綜合規劃。
編制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應當保障供水水源和防洪安全,嚴格控制水資源的過度開發,防治水污染。
第十七條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環境保護、國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編制流溪河干流的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經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相關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規劃、環境保護、國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編制流溪河主要支流的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在征求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經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
第十八條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應當劃定流溪河岸線控制線,根據有關規定劃分岸線保護區、岸線保留區、岸線控制利用區和岸線開發利用區四類岸線功能區,明確各岸線功能區的界線并向社會公布。
在岸線保護區內,禁止一切開發利用行為;在岸線保留區內,在規劃期內禁止一切開發利用行為;在岸線控制利用區內,可以有控制、有條件地進行取水口、碼頭、公園、綠地等公益性設施的適度開發建設;在岸線開發利用區內,可以有計劃、合理地進行取水口、碼頭、公園、綠地等公益性設施的開發建設。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岸線開發利用活動的指導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
第十九條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重新報批:
?。ㄒ唬┙浭兴畡招姓鞴懿块T全面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二)因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確需修改規劃的;
?。ㄈ┓?、法規規定確需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和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等水資源專業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經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流溪河流域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確定。
流溪河流域內涉及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養殖、航運、旅游等規劃,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流溪河流域水質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水務、環境保護、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流溪河流域專項整治或者聯合開展綜合整治,削減河道內源污染,控制點源和面源污染,修復水生態功能。
第二十三條流溪河流域內水質狀況、水污染防治情況等信息,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水質監測數據。
第二十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劃定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并提出交接斷面水質的階段性控制目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水質應當逐步改善。交接斷面水質應當于2020年年底前達到或者優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標準的階段性控制目標。
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水質狀況應當作為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流溪河流域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水質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水質由交接斷面下游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監測信息應當與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內相關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實現共享。
前款規定的環境監測機構不具備監測條件,或者交接斷面位于感潮河段的,由交接斷面相鄰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商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協商不成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在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對交接斷面水質進行實時監測。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實時公布交接斷面水質監測數據。
第二十六條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水質未達到控制目標的,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暫停審批在責任方轄區內增加水體中含量已經超標的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等措施,控制和減少污染。責任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解決方案,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相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解決方案有異議的,可以請求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七條向流溪河流域排放的水污染物總量應當逐步下降,使水質達到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流溪河流域水體納污能力。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流溪河流域水體納污能力向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流溪河流域限制排污總量,提出將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區、縣級市的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執行。
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流溪河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組織建設覆蓋城鄉的污水處理設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流溪河流域內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加大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資金扶持力度。
流溪河流域內生活污水處理率應當逐步提高,2020年年底前,流溪河流域內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應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應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二十九條流溪河流域內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的工礦企業、工業園區、居住小區、旅游賓館、餐飲企業應當自行建設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網接駁公共污水管網,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所在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水質要求。
前款規定的工礦企業、工業園區、居住小區、旅游賓館、餐飲企業,尚未配套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污水管網未接駁公共污水管網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向流溪河流域內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對水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流量進行實時監測。
列入前款名錄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對水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流量進行實時監測,如實記錄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并在排污單位主要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顯示牌,實時公布排污情況。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將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實時公布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
第三十一條禁止在流溪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流溪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按照《廣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劃》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流溪河流域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河道、河涌、湖泊、水塘、水庫、灌溉渠等水體設置排污口,不得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水質要求的水污染物。
排污單位輸送、貯存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等向地下排污。
第三十二條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排污口進行調查,對每個排污口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資料,定期監測排污口出水水質達標情況。
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流溪河流域內排污口的位置、數量和排污情況及水污染情況、排污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情況每季度上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流溪河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立即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布安全預警通知,進行應急處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三十四條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流溪河流域水資源規劃,編制流溪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和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產品目錄,統籌兼顧,因地制宜,優化產業布局,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流溪河流域產業布局和產業轉型升級,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以及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污染。
第三十五條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五千米范圍內,支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一千米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下列設施、項目:
?。ㄒ唬﹦《疚镔|、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和垃圾填埋、焚燒項目;
(二)畜禽養殖項目;
?。ㄈ└郀柗蚯驁?、人工滑雪場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旅游項目;
?。ㄋ模┰旒垺⒅聘?、印染、染料、含磷洗滌用品、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鉛鋅、煉油、電鍍、釀造、農藥、石棉、水泥、玻璃、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項目;
?。ㄎ澹┦腥嗣裾_定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其他設施、項目。
改建前款規定的設施、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條例實施前已合法建成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設施、項目,不符合功能區規劃的,由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三年內組織搬遷,并依法給予補償;未按要求搬遷的,依法予以關閉。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設施、項目,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未辦理合法手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在流溪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流溪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建成的建構筑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溪河干支流源頭區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改善源頭區的生態環境。
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源頭區進行野炊、燒荒、毀林等污染水源、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流溪河干支流源頭區的范圍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防治面源污染:
?。ㄒ唬┩茝V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農業生產技術,減少對水質的危害;
?。ǘ┖侠泶_定流溪河流域水產養殖規模,推廣循環水養殖等生態養殖新技術;
(三)指導農業生產者按照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科學、合理地使用農藥、肥料、飼料等農業投入品。
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庫進行投放餌料的水產養殖。
第三十九條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監測本轄區內農業用地土壤污染情況,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
發現農業用地土壤污染超標時,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流溪河流域內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當地農業、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流溪河流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配套建設集中式畜禽糞污綜合利用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對畜禽尸體、糞便、廢水等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實現達標排放,同時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措施,防止畜禽養殖廢水、糞污滲漏、溢流、散落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水資源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溪河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提出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的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十三條流溪河流域水量調度,應當遵循統一實施、分級負責、總量控制與斷面流量控制相協調的原則。
流溪河流域水資源應當優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顧生產、生態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維持干支流合理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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