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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鍍加工點偷排污水 負責人被刑拘
發布日期:2013-08-30 關注:3356

電鍍加工點偷排污水 負責人被刑拘

來源:每日商報

 

  商報記者 張玎 通訊員 吳新宇

  昨天,桐廬公安部門協同環保部門,抓獲了2名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者。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件回顧:

  4月下旬,桐廬縣環保局接到舉報,發現分水鎮某村的電鍍加工點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下水道。后經查實,這家電鍍車間無環保審批手續,處罰通知尚未送達,這名江西籍男子李某某已不知去向,而且這間租房內的生產設備也全部轉移掉了。

  7月10日,又有人舉報分水鎮某村有個地下電鍍廠,可能非法從事電鍍加工。分水派出所民警找到這個加工點后,發現負責人是江西人楊某某,經初步查證,發現此加工店無營業執照,初步判斷涉嫌違規使用重金屬等物品。

  目前,該案涉案嫌疑人李某某和楊某某被刑拘,近日,桐廬警方擬呈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警方提醒:偷排污物者或難逃刑責

  2011年5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今年6月19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標準,符合這14項標準的都可界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這些規定的出臺,也代表著對于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除了要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案件中,監測發現排放的廢水中含重金屬污染物嚴重危害環境,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已經符合了入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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