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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保障節約能源 違規者擬最高罰20萬元
發布日期:2011-12-30 關注:3010
福建立法保障節約能源 違規者擬最高罰20萬元
來源:東南快報 




福建立法保障節約能源 違反節能法規擬最高罰 20萬元

  本報訊 (記者 劉清華)我省將從立法上保障節能減排,對違反節能法規的擬最高罰20萬元。昨日,《福建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提交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

  為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我省首次制定了節約能源方面的管理條例——《福建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鼓勵和支持發展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的節能環保型產業;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今年6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該《草案》。

  《草案》規定,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標準煤的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編制節能規劃,每年制定年度節能計劃,并按要求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內部能源審計制度,對能源生產、轉換和消費進行全面檢查和監督。

  對不按規定編制節能規劃、節能計劃、開通能源審計的,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重點用能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能源統計

  資料、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關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外,《草案》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和推動節能工作,并在融資、新產品采購、稅收等方面對節能企業進行扶持。對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成績顯著,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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