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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電鍍行業協會行業質量檢查制度
發布日期:2022-02-01 關注:3486

為加強廣東省電鍍行業監管工作,強化行業自律,提高電鍍企業執業質量,根據《廣東省電鍍行業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協會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企業質量檢查工作。 協會應當成立質量檢查委員會。

第二條 各電鍍企業均應接受并積極配合協會組織開展的質量檢查工作。

第三條 協會應當采用隨機抽樣的方式確定年度被檢查電鍍企業名單,同時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企業予以特別考慮:

 (一) 股東(合伙人)之間糾紛較大,造成較大影響的;

 (二) 低價惡性競爭承攬業務的;

 (三) 詆毀同行、損害同行利益的; 

 (四) 新批準成立的電鍍企業:

第四條 被檢查企業名單由協會秘書處提出建議,報經協會質量檢查委員會批準。

第五條 檢查人員應當由職業道德好、專業素質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協會及會員單位人員擔任。

第六條 擔任檢查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擔任電鍍企業經理以上的職務并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二) 在電鍍企業從事電鍍工作5年以上;

(三) 熟悉電鍍專業理論和實務;

(四) 最近3年沒有受到行政處罰和行業自律性懲戒;

(五) 身體健康。

第七條 協會應當對檢查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八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工作中有權查閱、記錄、復印企業的業務報告、工作底稿等有關文件、資料,有權向企業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第九條 檢查人員如與被檢查的企業及其客戶存有利害關系,應當實行回避。

第十條 檢查人員對檢查中了解的電鍍企業及其客戶的有關情況應當保密,不得用于與檢查無關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給與檢查無關的任何人員。

第十一條 質量檢查工作應由檢查人員組成的檢查小組實施,檢查小組應由不少于三名的檢查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 協會應向檢查人員支付適當報酬,并對有突出貢獻的檢查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質量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電鍍企業遵循的法律、法規情況;

(二) 企業在電鍍行業的職業道德情況;

(三) 企業內部質量控制情況;

(四) 質量檢查小組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協會開展質量檢查工作的時間一般應當避開企業業務高峰。

第十五條 質量檢查一般到企業進行現場檢查,也可以根據需要調閱企業有關資料進行非現場檢查。

第十六條 檢查小組具體實施檢查工作,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被檢查企業。

第十七條 檢查小組具體實施檢查工作前,被檢查企業應當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提交檢查小組。

第十八條 檢查小組可通過聽取匯報、向有關人員詢問、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開展檢查工作。質量檢查限于企業內部的有關資料和有關人員,一般不延伸到企業的客戶或其他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檢查小組應當了解被檢查企業的人員規模、組織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情況和企業內部控制系統。

第二十條 檢查小組可通過抽取被檢查企業的工作底稿、向有關人員詢問等方式,檢查企業內部質量控制情況。

第二十一條 檢查小組應當關注企業是否存在違反職業道德情況。

第二十二條 檢查小組一般應當抽取當年出具的質量檢查報告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十三條 檢查小組應當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被檢查企業進行充分溝通、交流和討論,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檢查小組應當在完成檢查工作后編寫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當征求被檢查企業的意見。質量檢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工作開展情況、發現的問題、改進建議、與被檢查企業之間的分歧、有關政策建議等。

第二十五條 被檢查企業對質量檢查報告如有異議,應于收到質量檢查報告后15日內向協會提交申述意見。

第二十六條 質量檢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權屬于協會。

第二十七條 質量檢查委員會負責審查質量檢查報告,必要時,可要求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到會說明。

第二十八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質量檢查委員會可決定向被檢查物流企業發出提示函,提請改進。

第二十九條 對檢查中發現存在問題較多且性質較為嚴重的,質量檢查委員會可決定向被檢查企業發出警示函,提請改進,并決定在下一年度質量檢查中復查。

第三十條  執業質量檢查委員會應于每年質量檢查工作結束后,編寫質量檢查總結報告,報送協會。質量檢查總結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檢查工作的組織開展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共性問題、檢查結果的處理情況、意見和建議等。

第三十一條 協會應針對質量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執業質量、內部質量控制以及職業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共性問題,以適當方式向行業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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