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能夠正確及時處理行業內爭議事件,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現制定廣東省電鍍行業協會內部爭議處理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協會會員之間或會員單位與非會員單位之間 發生的爭議事項處理。
第二條 協會應及時向各會員單位傳遞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訴求,對行業的重大爭議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條 協會處理會員單位爭議事項,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進行調解或裁決。當事人在處理過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條 協會受理行業內的下列爭議事項:
(一) 因履行電鍍行業公約引起的爭議
(二) 因電鍍行業企業違規違約發生的爭議
第五條 若行業內有爭議的一方為非會員單位,協會受理爭議事項后, 應邀請有關部門參與處理。
第六條 行業內爭議處理規則
(一) 各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
(二)協商不成時,雙方或單方可以請求協會、仲裁機構、司法機構進行調解。
(三)調解不成時,雙方或單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行業違規違約事項懲戒
(一)會員單位違反行業行規行約和行業職業道德規則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及時向協會進行舉報,要求協會調查。
(二)會員單位有違規違約行為的,協會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根據其性質,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批評教育,阻止違規違約行為,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2、組織協調雙方和解解決糾紛,如有賠償要求的,要求賠償因其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的直接損失;
3、采取行業內部通報批評;
4、通過媒體或網站公布其違約行為;
5 、對于屢次違約、情節嚴重的經營企業取消其會員資格,并號召、 組織全行業共同予以抵制,向社會公布其違規行為;必要時建議政府相關 部門給予吊銷(生產、經營)執照等處罰。
第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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