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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電鍍行業協會會員大會制度
發布日期:2014-09-10 關注:3111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會員大會工作,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數量在100個以上,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舉行。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贊成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務,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七條 秘書處在會員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必須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和會議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單位和代表本人。

第八條 會員大會應當公正、合理地安排會議議程和議題,確保會員大會能夠對每個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

未經討論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在會員大會上表決。

第九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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