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監事管理和運作,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電鍍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由會員(以下統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監事在任期內,會員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條 監事候選人資料應在會員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向全體會員(代表)公開,以保證會員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第四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條 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沒有擔任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第六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長列席秘書長辦公會議。
第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會的決策、決議、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任職人員和協會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社會團體內部機構的設置、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序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執行。
第九條 監事可由會員大會監事選舉中得票最高的監事直接擔任,也可由監事會自行投票選出。
如通過會員大會監事選舉的,最高得票數者為兩名或以上時,應在最高得票者中進行第二次選舉,直至產生監事。
第十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簽署建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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