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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電鍍行業協會理事會制度
發布日期:2014-09-10 關注:2974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理事會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電鍍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多于會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制訂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事項;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監事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第七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以前、臨時會議建議在會議召開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通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理事會以理事會會議形式行使職權,可采取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做出決議。但就與理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表決時,該理事應當回避,不得參與表決。

理事會會議做出的決議,應由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簽到和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在本次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理事會的簽到、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應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單;

(三)會議議程;

(四)理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第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和聘任制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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