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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電鍍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發布日期:2014-09-10 關注:2952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監督運行機制,調動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電鍍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任期內至少每兩年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述職一次。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的主要內容:

(一)著重闡述個人履行職責以及完成工作計劃(目標)的情況。

(二)帶領理事會執行本會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教訓,以及任期內的工作打算。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內容詳實,注重實事求是。

第五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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